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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到平等对待的潜在要求难道不应当成为一种权利吗?

http://www.ybf100.com类型:生活感悟发布时间:10-20阅读次数:490
得到平等对待的潜在要求难道不应当成为一种权利吗? 2011-7-22——2011-8-15
  当人们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时,就会设法解决问题;当人们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时,这些问题就无从解决。所以,指出“问题”之所以为问题,就尤为重要。
  解放了奴隶,就是赋予了他们人身平等权利;消灭了贵族,就是赋予了其它阶层或阶级政治平等权利;消灭了基于种族、民族、性别的歧视,就是赋予了不同种族、不同民族、不同性别的人广泛的平等权利。当然,弱者可以要求得到特殊对待,比如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妇女儿童;我们不会认为这不合理、这是不平等。现在,似乎这些都不成问题了,至少在理论上,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上不成问题了。但还有一种平等权利是问题。
  一个国企为照顾职工子弟而招工5名。办理程序需要通过当地县劳动局,而局长是×××的长辈亲戚。该局长对该国企劳资科长说:你要招5名必须给我带2名。×××就是这“2名”的其中之一。
  这样的国企招工是司空见惯的,即使现在有了所谓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也是如此。这些掌握权力的人的行为似乎也不违法。可是,对于其他待业的人来说,这是就业机会的不平等。
  同一个企业,有的工种或部门是受苦受累的,有的是悠闲自在的,有的是有灰色收入的,有的是偏远的。它们之间的调动,就成了一种现象,一种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的现象,基本上没有什么德或才或需的考量。但人们对此却习以为常。这难道不是不平等吗?一次碰头会,有工人就向领导提出,为什么有的工人有“关系”就可以从受苦受累的工种调到有灰色收入的工种?这个领导说:我承认有这事情;你找关系吧,你能找到关系我也把你调走。这样的领导这几年却还一路高升!
  国企职工的晋升,从形式上来说,有两种:委任制和考试制。对于没有获得晋升的人来说,委任制最不公平——晋升的人何德何能?那种一会儿实行考试制,一会儿又悄悄地委任,也是不公平的。只有那种长期有效、定期进行的考试制才是公平的。当然任何制度都要排斥腐败行为。可是,人事权力掌握在某些个人或机构手里,它想委任就委任,想考试就考试,谁能拿它有什么办法呢?那些没有晋升的人只能徒叹奈何!——这就是问题!为什么不能广泛地实行考试晋升制(当然可以包括考察)呢?现实是,没有什么有效的晋升制度;想起来的搞个什么公开“竞聘”,还常常让人怀疑尽是“暗箱操作”,实际上还是“关系”在起作用。
  一个职工请病假,车间没扣钱;有人也请病假,车间就扣钱了。此人就去找车间,为什么同样请病假他不扣钱我就要扣?这个职工得知后就去找这个人:人家车间不扣我的钱,那是我与车间的关系,你没那关系扣你的钱就是应当的;你可以去要求不扣你的钱,车间答应不答应由人家车间,但你说我就不行!你凭什么说我?
  这个职工也太霸道了吧?我想,“人类不平等的起源”就在他们这样的人身上。
  还有一些上级发的“奖”——象什么“标准岗”,什么“能手”,什么“标兵”之类——似乎是秘密的,除了获“奖”者,其他职工当时都不知道。这些获“奖”者为什么能够获“奖”?当未获“奖”者事后“请问”领导时,领导很容易就给出了理由——这些理由不会是量化的标准。
  同一个车间的职工,或者同一个地方的人,或者同一个国家的人,要求同样的对待,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?更重要的是这样的领导:起码的的“一碗水端平”的观念也没有!这样的职工或人和这样的领导,足以证明我所说的: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上,个人应当享有平等权利还很成问题。
  这些希望得到平等对待的潜在要求难道不应当成为一种权利吗?
  总之,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就业、调动、晋升以及奖惩时。
  与之对应,这种平等权利有个重要特点,它主要是“机会”性的;如果说一般的权利是某种好处的话,这种权利是要求获得这种好处的机会的平等。这类情况的前提是:“好处”只有一个,而需要这个“好处”的人却有十个。掌握权力的人直接给了其中一个,其他九个人就毫无获得这个“好处”的机会了。如果通过考试或其他的平等竞争手段,这个“好处”还是只给了其中一个人,其他没有获得这个“好处”的九个人因为有了“机会”就会心服口服。“好处”虽然不可能平等,机会却是平等的。“好处”直接给一个人,就是机会的不平等。问题恰恰就在这里:机会也应当是平等的,机会的平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平;机会的平等也应是一种权利。通常,别说“好处”了,连机会也没有的人就只能空叹“谁让咱没关系!”或“谁让咱的关系不如人家的硬!”他们口不服心也不服。
  从掌权者的角度看,没给你这种“机会”,似乎也没有侵犯你的权利,因为没有法律或规章制度保障这样的权利。按照规定该罚你,我就罚你;难道因为同样的情况我没有罚别人就是侵犯了你的权利吗?我是领导,我想“奖”谁就“奖”谁,没“奖”你就侵犯了你的权利吗?我掌握着权力,我想招谁、调动谁、升谁职就招谁、调动谁、升谁职,没有招你、调动你、升你职就侵犯你的权利了吗?哪条法律或规章有这样的规定?嘿嘿,这是我职权范围内的自由,谁也管不着;如果有了这样的法律或规章,谁还当官,谁还要什么权力?至于什么给其他人“机会”,更没有法律或规章的规定;那不过是形式罢了,还影响我办事的效率呢!
  正是由于没有法律或规章制度的保障,我们才在道德上讨论这样的权利;如果是已有法律或规章制度保障的权利,我们就不是在道德上讨论了。对于那些只害怕法律或规章制度,毫无道德良心的掌握权力的人,我们不该剥夺他的权力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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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个特点也从反面说明:这种机会平等的权利如果能得到保障,也应通过立法或规章制度。
  在“需方”众而“供方”寡的情况下,“关系”产生了,腐败和不正当的行为也产生了。这种平等权利恰是反“关系”的,也是反腐败和反不正当的。“关系”、腐败和不正当是根本“问题”,是“关系”侵犯了其他没“关系”的人的权利,是腐败和不正当侵犯了其他正直的人的权利。这些东西带来的是不平等。
  当然,实现这种权利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标准,比如考试的分数,比如质与量的考核成绩;但这个标准绝对不能是“关系”,不能是腐败和不正当的产物。在实现机会平等的过程中,也不能有腐败和不正当的行为——虽然通过考试,掌权者却将试题透露给了跟他有“关系”的人;此类的腐败或不正当行为会使机会平等徒具形式。但,对于正直和诚实的人来说,不能因为有的竞争可能存在腐败或不正当行为就放弃这样的机会。
  当然,我所提出的,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想法,还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。
  这些就业、调动、晋升、奖惩对待当中的不平等,在良心上,大多数人也会感觉到是一种不公平,可他们一时又设想不出解决办法,所以就当作一种无奈的、不得不接受的、压倒理想状态的现实,甚至有的人也极力寻找此种“关系”或者通过行贿等不合良心的手段来侵犯其他人的权利。
  可是我认为,不能因为似乎看不到解决办法就不把这些问题当“问题”;如果那样,这些“问题”不是说就不成问题了,而是被掩盖了。要解放奴隶,必须先有人提出奴隶的存在是个问题,然后慢慢地,多数人才会赞同这样的观念,然后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。消灭贵族也一样,各种歧视也一样,这种社会平等权利也一样。所以,提出问题,指出“问题”之所以为问题,与解决问题一样重要。
  在提出问题时,也就同时提出了一种理想状态——指出不平等,也就提出了一种有关平等的理想。理想状态有在观念上存在的必要,不能被现实永远地压制;可以说,理想状态也是社会前进的动力。今天的理想状态,可能就是明天的现实。理想状态在今天看来不合理,但只要有道德依据,它就有实现的可能。我们今天享有的好多权利,在古代是无法想象的。欧洲的“启蒙运动”提出的“自由”、“平等”、“博爱”等等在当时看来不也是一些理想状态吗?今天不也基本实现了吗?至于“乌托邦”直到今天也没有实现的原因,大概是它不符合社会运行的某些规律。但我们因为担心提出的成为“乌托邦”就不该提出理想状态吗?因为它还存在进一步的实践问题或其它问题,我们就不敢提出是理想状态的问题了吗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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